专题:显著性 第6页

他山之石

从北京高院”微信”商标案谈缺乏显著性与描述性标识的关系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4-24

1、在北京高院就“微信”案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1538号判决中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电子邮件、传真发送、电信信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语音邮件服务”...

他山之石

怎么判断特定标志自身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能够基于特定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来源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4-04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能够基于特定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来源,通常而言,在判断特定标志自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时,应当围绕下列因素进行考量: 一 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一般而言,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关联程度越低,则其可作为商标被识别的可能性越大...

他山之石

关于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图形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共同实践做法发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13

  作者:黄若微 、孙一鸣   1.字体与字形   原则:以一般、标准字体或手写体呈现的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要素,不具备显著性(无法克服绝对注册障碍)。   例外:如果前述标准字体的文字要素中包含了具有足够显著性的图形设计,则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前述“足够的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为:...

他山之石

从“六个核桃”案看商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6-14

  合肥商标律师点评:无话可说。大家没有注册成功或者被商标局驳回的申请商标,只要不是违背了《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款。在你经济考验承受的前提条件下,大可以尝试,经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再注册。当然,不要违法哦!   商标务实常识:商标撤销费用:撤销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官费:1000...

他山之石

仅表示商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评析山东省淄博意蓝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5-11

     本案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此商标标志的显著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认定。若商标标志构成要素仅系对具体商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或概括,本身无法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起到区分来源的功能,则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应获准注册;若自身不...

他山之石

浅谈含有描述性文字的商标是否缺显的判断标准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5-05

      文 / 雷婷 超凡知识产权   案件要点:   含有描述性文字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应当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的属性,以使用该商品的相关大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将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作为判断切入点,综合商标客观效果的呈现状态,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   ...

他山之石

商标显著性对类似商品认定的影响–评析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严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4-05

  本案要旨   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时,如果引证商标的独创性或显著性较强,与引证商标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诉争商标极有可能系复制、摹仿引证商标,则在判断二者共存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时,可在考虑引证商标知名度等因素的同时,结合个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