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三起最高法专利无效行政案全面胜诉

近日,天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三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接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驳回专利权人上诉,维持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三案均获全面胜诉。

案件一:“混凝土抗渗仪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号:(2026)最高法知行终264号

涉案专利为“一种混凝土抗渗仪的控制方法”(专利号:202210041917.0),专利权人河北天恒伟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北京蓝航中科测控技术研究所与 沧龙仪器有限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维持无效决定。

案件二:“混凝土抗渗仪的控制电路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案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553号

涉案专利为“一种混凝土抗渗仪的控制电路系统”(专利号:202220102246.X),专利权人同为河北天恒伟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沧龙仪器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维持无效决定。

案件三:“三向堆垛叉车”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

案号:(2026)最高法知行终299号

涉案专利为“一种三向堆垛叉车”(专利号:201921631020.3),专利权人 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瑞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5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维持无效决定。

三案均涉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最为核心的“创造性”认定问题。天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精准把握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法律标准,围绕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及技术启示等核心争点展开深入论证,代理意见获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天禾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备专利代理与商标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上述案件分别由天禾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张凯律师代理,充分彰显了天禾律师事务所在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