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时三年,陈军律师代理权利人成功追诉“隐名”离职高管。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王某化名入职竞对、窃取核心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刑罚,有力捍卫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被告人王某(化名“张斌”)在从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公司”)离职后,化名入职竞争对手宁波拜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后将在前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核心技术用于新东家的产品研发和生产,并指使前同事窃取公司内部技术文件。法院认定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王某在科威尔公司担任研发人员、研发总监,负责“大功率燃料电池电堆测试系统”项目的研发工作。在职期间,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公司亦对技术资料采取了加密保护措施。
2021年底,王某通过猎头公司与拜特公司接触,接受了对方开出的高薪邀约。2022年3月,王某从科威尔公司离职。为规避竞业限制协议,拜特公司将其劳动关系挂靠在第三方公司,并为其配备化名“张斌”的身份和专用手机号码。王某随后入职拜特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任燃料电池事业部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入职后,王某主持研发了拜特公司首台150KW燃料电池电堆测试系统。该项目中标某客户公司。经鉴定,拜特公司被查扣的设备核心部件与科威尔公司主张的多项技术秘点具有同一性,仅在部分非实质性方面进行了微调。
此外,王某离职后仍与科威尔公司员工保持联络。2022年9月,王某以安排高薪工作为诱饵,指使仍在科威尔公司任职的系统工程师余某向自己发送公司内部技术文件。该文件被鉴定为非公知技术信息。
庭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涉技术系供应商研发设计,技术成果应归属供应商而非科威尔公司;王某系从供应商处合法获取相关技术信息,未使用不正当手段;相关技术文件系从余某处获取,不构成“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技术的研发是科威尔公司在前期研发基础上,由王某提出明确的技术需求与设计思路,供应商据此完成具体设计图纸,双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在双方未对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科威尔公司与供应商共同所有。
王某明知供应商处存有其在职期间因职务便利发送的技术图纸,离职后仍指示供应商利用该图纸为其制作同类设备核心部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优化,构成“修改型使用侵权”,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王某以安排高薪工作为利诱,指使余某获取并向其披露科威尔公司内部技术文件,属于以“贿赂方式”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损失认定与量刑方面,法院准确区分了两种侵权行为模式并分别计算损失。
关于核心技术部分,王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型侵权(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确定。
关于技术文件部分,王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获取型侵权,考虑其尚未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结合科威尔公司未实际对外许可、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认定损失数额至少为139.3万元。
陈军律师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职高管利用原公司技术资源“另起炉灶”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实践中,员工离职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保密技术为新东家服务,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即便采取化名、挂靠第三方公司等方式规避竞业限制,一旦在技术上实质性使用原单位的非公知技术信息,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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