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贵酒”)与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酿酒业”)、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酒销售”)、上海贵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酒电商”)、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酒股份”)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贵州贵酒主张:
1、贵酿酒业等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的“贵”“贵十六代”“贵酒集团”等标识,侵犯其“贵”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上海贵酒销售、上海贵酒股份使用“贵酒”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3、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
1、部分被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但“贵酒”字号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酌定赔偿150万元,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诉求。
二、二审法院核心观点与改判理由
1. 商标侵权认定全面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贵”“贵十六代”“贵酒集团”等在商品、网店、公众号中的使用,均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与贵州贵酒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1)标识“贵”与第8550010号“贵”商标相同,与第101911号、第9784875号商标构成近似;
(2)标识“贵十六代”虽为艺术化字体,但核心识别部分仍为“贵”,构成近似;
(3)标识“贵酒集团”虽辩称为企业简称,但未合理解释其与案外主体的关联,亦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强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看其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非是否为企业名称简称。
2. “贵酒”企业名称构成“有一定影响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认定,认为“贵酒”作为贵州贵酒的企业名称,在2019年11月前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理由包括:
(1)历史传承:其前身贵阳酒厂在八九十年代已获多项国家级、省级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
(2)品牌延续:2010年改制后,“贵”商标被评为“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老字号”,品牌影响力持续;
(3)市场关注:2016年被洋河酒厂收购、2019年获7.5亿元增资,引发行业广泛报道,市场影响力显著提升;
(4)销售与地域扩张:2017–2019年销售额稳步增长,销售范围从贵州、江苏扩展至上海等地。
二审指出:企业名称的影响力应综合历史、荣誉、市场反应、销售数据等多维度判断,不应仅以短期营收或地域局限否定其影响力。
3. 构成共同侵权,上海贵酒股份为“策划者”
二审认定上海贵酒股份与贵酿酒业、上海贵酒销售、上海贵酒电商构成共同侵权:
(1)关联关系复杂:通过股权、实际控制人、高管交叉任职等方式形成紧密控制;
(2)分工明确:上海贵酒股份为“战略布局者”,贵酿酒业为生产者,上海贵酒销售、电商为销售与宣传方;
(3)主观故意明显:上海贵酒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在明知“贵”字号存在侵权风险的情况下,仍策划并实施侵权行为。
二审认定:各主体构成“不可分割的侵权链条”,应承担连带责任。
4. 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大幅提升
二审支持贵州贵酒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大幅提高赔偿金额至418.847万元,理由如下:
(1)故意侵权:上海贵酒股份明知风险仍策划实施侵权;
(2)情节严重:侵权规模大、范围广,通过资本运作迅速抢占市场,2021年酒类业务营收近6亿元;
(3)计算方式:以2019年白酒销售额517.84万元为基数;采用行业平均利润率26.29%(参考规模以上酒企数据);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支持合理维权费用10.4267万元。
5. 支持消除影响诉求
二审认为,上海贵酒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侵权行为已造成市场混淆,超过九成受访者误认其与贵州贵酒有关联,故判令其在官网及上交所官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三、案件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二审法院通过全面审查历史背景、市场影响、关联关系等,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并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知名品牌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