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技术特征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等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不同的,以该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以该特别界定作为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运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权利要求书中不清晰、不明确的技术特征的解释是为了正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当以说明书或者附图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

  实施例是对发明创造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可以用于澄清权利要求的含义,但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的限制内容。

  摘要是对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和主要用途的简要说明,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产品权利要求以方法特征表述的,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不应当被排除。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产品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组分和含量等非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不应当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