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图纸大盗”到“3.8亿罚单”:一场把技术秘密司法保护推向“外科手术级精度”的审判
本案为2025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高端数控机床制造业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案件。其判决在多个层面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认为,该判决是近年来最高院技术秘密司法保护的典范之作。
一、写在前面:为什么这份判决值得“逐字咀嚼”
如果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史比作一列高速列车,那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判决就是列车驶过的一座“超级桥梁”——它让第一次能够带着“整列火车”呼啸而过,而不再像过去那样把车厢拆成零件、挨个接受安检。桥梁的钢筋骨架由四根“主梁”焊接而成:
1.把“三万七千张图纸”当“一个秘密”保护;
2.用“销量×单价×利润率”的财务模型把侵权利润算到小数点后四位;
3.把“停止侵权”拆成“销毁+公告+冻结+每日巨额迟延履行金”的可执行菜单;
4.把“举证责任转移”从纸面条款变成“刺刀见红”的诉讼杀器。
当这四根主梁同时落下,业界才第一次真切感到:技术秘密案件可以像专利案件那样“算得清”,也可以像商标案件那样“罚得痛”,更可以像垄断案件那样“吓得住”。
二、故事从头说起
1.权利人——北京精雕是国内玻璃、陶瓷硬脆材料加工机床的“国家队”。其PLM系统里躺着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全家桶”图纸,累计超过十万份文件,被公司视为“命根子”。
2.被告一——田某某:2003年校招进入精雕,一干十四年,从“画图小兵”升到“资深主任工程师”,权限大到可以“一键打包”整个系列图纸。2017年2月,他在离职前最后两个月里,进行了一系列下载:PLM系统记录162次批量下载、向公用电脑共享7万余次、最终用移动硬盘带走37,340份文件——相当于把精雕“半个研究院”装进背包。
3.被告二——创世纪:原本只做“钻铣攻牙机”,2015年被上市公司劲胜智能收购后,急需切入玻璃机赛道。田某某带着“背包”空降,化名“乐某”,三个月就拿出对标精雕JDLVG600的B-600A-B型玻璃机,九个月就实现批量交付。
三、刑事程序
2019年,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事判决像一把“螺丝刀”,把田某某的窃密行为钉成了“铁的事实”,但只撬开了“床身加强筋”等两个秘点。精雕公司很快发现:刑事程序的“射程”不够——它只能制裁田某某,却动不了创世纪,更无法覆盖持续滚雪球般的侵权获利。于是,精雕带着“整列火车”冲向民事诉讼,请求把37,340份图纸作为一个“整体技术秘密”保护,并索赔3.8亿元。
四、一审:火车被强制拆检,只赔1280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刑事程序只鉴定出两个秘点,民事范围不宜“扩围”;侵权获利酌定技术贡献率15%;五倍惩罚性赔偿后,总额1280万元。精雕大呼“不解渴”,创世纪则喊“罚太重”,双方同时上诉。列车被卡在桥中央。
五、二审:最高法院“四连焊桥”让火车全速通过
(一)第一根主梁——“整体保护”最高法院先给权利人“松绑”:刑事鉴定范围≠民事权利范围,权利人主张多大的秘密,法院就审多大的秘密。37,340份图纸、技术文档不是“散点”,而是“有机组成的完整技术系统”,构成一个独立的商业秘密。判决书写道:“即便部分结构可被观察,但承载公差配合、形位公差、粗糙度、材料热处理、阻尼填充工艺等非公知细节的‘整体技术方案’,无法通过简单拆解、拍照、测绘而被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段话被业界称为“整体保护第一公式”。
(二)第二根主梁——“精细算钱”法院把惩罚性赔偿基数拆成“三段算、四个数”:
1.销量:已查实371台+根据母公司年报“年销1500—200台”合理外推4621台;
2.单价:已查明B-600A-B、B-540F两款机型平均售价;
3.利润率:直接引用创世纪及其母公司2016—2022年公开财报营业利润率,分段取中位值;
4.技术贡献率:推定100%,理由是“侵权产品完全是在权利人技术秘密基础上产生,缺乏可替代的非侵权设计”。最终算出侵权获利1.2654亿元,乘以3倍惩罚性倍数,得出3.7963亿元;加上200万元合理开支,总额3.8163亿元。判决把“怎么算、拿什么算、为什么这样算”写成“Excel附表式”说理,堪称“外科手术级”赔偿模板。
(三)第三根主梁——“可执行停止侵害”最高法院把传统“停止侵权”口号拆成四道“紧箍咒”:
1.销毁:所有纸质、电子图纸等技术文档必须在法院监督下消除;
2.公告:创世纪公司需要将本判决告知公司股东、董监高等人员,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3.冻结:涉案9项专利权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转让、许可、质押;
4.迟延履行金:任何一项非金钱义务迟延,每日巨额罚金。“数字+动作+后果”的组合拳,让停止侵害首次拥有了“牙齿”。
(四)第四根主梁——“举证责任瞬间转移”精雕仅用三步就把“自证清白”重担甩给对方:
1.证明田某某“接触”——PLM日志、刑事判决;
2.证明“初步相似”——侵权产品床身加强筋与权利人秘密点同一性鉴定;
3.证明“短得离谱的研发周期”——田某某入职3个月即量产。完成这三步后,创世纪必须“交出全套研发底稿”,否则直接推定侵权。创世纪先称“图纸已销毁”,又提交“型号对不上”的散装图纸,被法院认定为“举证妨碍+诉讼不诚信”,从而牢牢锁死败局。
六、案件余波:三只“黑天鹅”或将飞出
1.资本市场:判决公开后,创世纪的母公司劲胜智能股价或将受到影响。
2.行业竞争:创世纪核心客户或将要求“出具不侵权担保”,玻璃机订单断崖式下滑;
3.专利权属:涉案9项专利被精雕另行提起“权属确认之诉”,一旦胜诉,创世纪将被迫无偿转让专利。
七、给企业的一份“避坑指南”(一)权利人视角——把“秘密”做成“铁桶”
1.范围管理:把“图纸、工艺、代码、配方”做成“树状图”,每一片叶子都标密级、标责任人、标到期日;
2.日志管理:PLM、ERP、SVN系统必须开启“防批量下载”阈值报警,离职前30天员工账号自动降权;
3.留痕管理: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版本迭代记录“日清月结”,关键时刻能拿出“时间戳”证明独立研发;
4.刑事+民事双轨:先刑事固定“窃密”事实,再民事追“获利”,两手都要硬。
(二)被诉侵权视角——“自证清白”三板斧
1.研发档案:从立项书、需求评审、设计计算书、三维模型、二维图纸、工艺文件、试制记录、测试报告到客户反馈,形成“证据链闭环”;
2.人员隔离:招聘竞争对手离职员工,必须签署“不携带前雇主秘密”承诺书,并为其分配与前任工作不同的技术路线或产品方向;
3.诉讼诚信:切勿“销毁图纸”“临时拼稿”,一旦被打上“举证妨碍”标签,五倍赔偿都不稀奇。
(三)投资机构视角——把“IP尽调”写进TS
1.技术来源:要求创始人用“时间轴+研发底稿”讲清楚技术从0到1的过程;
2.核心人员:列示“竞争对手履历”名单,逐一评估侵权风险;
3.或然负债:在Term Sheet里预留“技术秘密侵权索赔”对赌条款,一旦败诉,创始人回购股份或现金补偿。
八、结语:判决之后,再无“侥幸赛道”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判决像一声惊雷,把“技术秘密侵权成本”从“百万级”直接拉升到“亿级”。它告诉市场:
1.侵权获利算得清,法院敢把贡献率推到100%;
2.停止侵权动真格,拒不履行每日100万“计时罚款”;
3.举证责任游戏早已升级,拿不出“干净底稿”就等于缴械投降。未来的竞争格局,将属于那些愿意在研发管理、IP合规、证据留存上“下笨功夫”的企业。任何想靠“挖人+偷图”走捷径的企业,等待他们的不再是轻飘飘的“行政罚款”或“象征性赔偿”,而是足以让公司停摆、让创始人倾家荡产的“天量罚单”。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式驶入“高精度、高额度、高威慑”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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