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不应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不予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通常情况下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中,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近似。

  需注意的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近似性判断时,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产品的可创新设计空间、专利本身的创新设计高度、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以及产品市场的相对成熟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对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