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等多地公安机关对”编材料+高企申报”公司采取刑事查封措施,不少公司负责人、股东和核心员工被带走调查。我知道,你们现在最需要的是,有人把这件事的法律性质讲清楚,把接下来可能面对的局面说明白,再给出实实在在的应对建议。
天禾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整理了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国多地已生效的同类判例(检索时间:2026年8月28日),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逻辑,撰写这篇文章。请相信,恐慌解决不了问题,但信息和策略可以帮你稳住局面。
第一部分:案件性质的通俗解读
一、为什么”编材料+高企申报”可能不是”违规”,而是”犯罪”?
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这不是行业惯例吗?大家都这么操作,怎么到我这变成诈骗了?”
这个想法很危险,因为它混淆了行政违规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打个比方帮你理解,你开一家餐厅,卫生条件不达标被罚款,这叫行政违法,罚完款该开还开。但你伪造卫生许可证、虚构食材来源去骗取政府补贴,那就是诈骗——因为你是在用假材料让政府”上当”,把钱从国库里骗出来。
「编材料+高企申报」的核心逻辑是:明知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通过虚构知识产权、虚列研发费用、虚增研发人员等方式,把”假材料”包装成”真材料”,让政府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补贴资金。 这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典型构成。
从判例看司法实践的态度,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常某、马风召等诈骗案((2021)粤06刑终724号)中,六名被告人分别作为企业负责人和中介人员,通过购买未实际使用的专利、伪造财务数据、虚构研发人员等手段骗取高企补贴,法院全部认定构成诈骗罪。其中,常某(企业负责人)骗取138万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未退赃的马风召被判处二年九个月,且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诈骗案((2024)沪0112刑初1016号)中,姚某经营的中介公司在2019至2023年间为8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包装申报,骗取政府补贴167.5万元,实际获利42.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些判例清楚地表明: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定性非常明确——不是行政违规,而是诈骗罪。
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定性差异为什么重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编材料+高企申报”公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为什么罪名定性对量刑影响巨大?
以诈骗罪为例,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从上述判例看,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姚某案涉案167.5万元,被判十一年;常某案涉案138万元,因从犯+退赃被判三年六个月。同样是大额案件,量刑差距可以非常悬殊——这取决于主从犯认定、是否退赃、是否自首等关键情节。
三、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常见定罪逻辑
从判例总结,司法机关认定”编材料+高企申报”构成诈骗罪,通常遵循以下逻辑链条:
第一步:认定申报材料虚假。 通过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企业实际不具备高企条件——如无研发人员、无研发费用、购买的知识产权未实际使用。
第二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证明当事人明知企业不符合条件,仍然配合或主导造假。如邱某诈骗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粤06刑终557号裁定)中,法院认定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补贴,构成诈骗罪共犯。
第三步:认定政府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补贴。 证明如果政府知道真实情况,就不会发放补贴。姜某发诈骗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刑初100号)中,法院甚至专门区分:30万元奖励资金因发放时政府部门已了解造假情况,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给付”,故不计入诈骗数额——这一认定恰恰从反面印证了”错误认识”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第二部分: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一、我能不能取保候审?能不能判缓刑?实际会判多久?

这是所有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我从判例中整理出以下量刑参考,请对照自己的情况判断。
(一)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取保候审不是”释放”,而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暂时恢复人身自由,但需遵守报告义务、不得离开居住地等规定。
从判例看,以下情形更容易获得取保候审:
1、主动投案自首:如石某案((2024)沪0116刑初958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中,石某经传唤主动投案,202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直至2025年1月判决,全程取保
2、全额退赃退赔:如甘某案((2021)粤0606刑初2107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甘某2019年11月被刑拘后,12月即退赃50万元,随后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如汪某案((2023)沪0113刑初1203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中,2023年4月4日因办理了认罪认罚即被取保候审
4、社会危险性较小:如王某玺案((2022)鲁0214刑初42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中,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社会危险性较小”
相反,以下情形取保难度大:
1、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姚某案,167.5万元,被逮捕羁押)
2、有销毁证据、串供风险
3、不认罪、不配合调查
(二)量刑区间速查表
根据已生效判例,我将量刑情况整理如下:

(三)影响刑期长短的关键因素
从上述判例可以清晰看到,影响刑期的因素排序如下:
1. 涉案金额——基础刑期的”天花板”
这是最核心的变量。金额超过50万元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姚某案167.5万元被判刑11年,常某案138万元被判刑3年6个月(因从犯减轻),说明金额是基础,但情节可以大幅调整。
2. 主从犯认定——最关键的量刑调节器
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凡莲海系列案中,同样是企业负责人,均被认定为从犯(因为主动找中介造假的是企业主自己,但法院认为中介在整个造假链条中起主导作用),这为他们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的空间。而吴裕东虽然是中介员工,却被认定为主犯,说明”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才是判断标准。
3. 退赃退赔——最有效的”减刑投资”
从判例看:
(1)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缓刑概率极高(汪某、石某、甘某、席某、李某)
(2)部分退赃+其他从轻情节→仍可争取实刑减轻(常某从4年6个月减到3年6个月)
(3)未退赃→缓刑基本无望,且可能被继续追缴(马风召案)
4. 自首/坦白——能否”从轻”甚至”减轻”
石某案中,自首成为减轻处罚的关键依据,最终从”数额巨大(3-10年)”减轻到2年缓刑。吴裕东案中,自首加上退赃,即便被认定为主犯也获得了缓刑。
5. 认罪认罚——程序上的”红利”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可以从宽处罚,还能加快程序进程。汪某案适用速裁程序,从起诉到判决效率极高,当事人也获得了缓刑。
二、公司被查封了,个人财产会怎样?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首先需要说明:此类案件通常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即使是以公司名义操作,司法机关也会穿透到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产责任方面:
特别提醒: 从判例看,被告人将补贴款转入个人账户使用的行为(如贺权将20万元转到个人银行卡使用),会被认定为个人占有违法所得,直接导致个人退赃义务。
(二)追缴和罚金的范围
1、追缴范围:全部违法所得,不限于实际获利。如常某案中,即便公司已向中介支付了服务费,仍须全额退缴138万元补贴款。
2、罚金标准:从判例看,罚金一般在1万至10万元之间,与涉案金额没有严格比例关系,更多是象征性附加刑。
3、多退少补:常某案中,法院明确”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多出部分冲抵罚金后余款退还”。
三、做了笔录/被带走了,我该怎么配合?
这是最需要冷静应对的环节。我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如实陈述,但不要”自我归罪式”回答。应注意下列事项:如实回答是法定义务,但你不必猜测、推测或自我定性。面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回答”是/不是””有/没有”即可,不要主动”补充说明”你可能做错的事。如果不确定,可以说”我需要回忆一下”或”请让我看看材料再回答”。核对笔录后再签字。每一页笔录都要仔细看,确认记录的内容是否与你说的一致。如有出入,要求修改;不同意的地方可以注明”以上记录与我的陈述不一致”。
其次是绝对不要做的三件事,第一,不要试图”把事情说圆”。很多人担心说得不清楚会更麻烦,于是主动补充细节,结果反而自证其罪。记住你有权保持沉默,尤其是在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上。第二,不要帮别人”扛事”。不要说”都是我一个人的决定,其他人不知道”。如实说明每个人的角色和分工,这是你的权利,也是公正司法的要求。第三,不要轻信”关系”承诺。刑事案件中,所谓”找关系””花钱摆平”大多是骗局。唯一可靠的路径是:专业律师+合法辩护+积极退赃。
最后是家属可以做的事,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不要等,越早越好。准备退赃资金——这是最有效的”减刑投资”。稳定公司经营——避免公司因无人管理而陷入更大混乱。收集有利证据——如真实服务合同、部分真实专利的证明等(详见第四部分)。切勿串供、销毁证据——这会直接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甚至构成新的犯罪。
四、客户企业(申报高企的企业)也会被查吗?对我有什么影响?
会。 从全国判例来看,申报高企的客户企业与中介公司往往是”一案双查”。
具体影响包括,首先,客户企业负责人同样可能被追诉。凡莲海系列案中,常某、杨博、马风召、贺权等企业负责人均被以诈骗罪起诉并判刑。汪某案中,企业负责人汪某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客户企业不是”受害者”,而是”共犯”。
其次,客户企业的证言可能成为指控你的证据。 在姚某案中,多家客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作为证人出证,证明姚某的公司如何帮助他们造假。你的客户可能为了自保而”反咬”你一口。
最后,上下游关联案件会相互影响。 如果客户企业先被查,他们的供述可能直接指向你;反之,如果客户企业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能减轻你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份额。
因此,辩护策略建议不要指望”客户企业没事我就没事”。反过来,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客户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有助于证明你在整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和责任范围。
第三部分:基于判例的辩护空间分析
一、哪些情节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1. 不知情的下属员工——可能不构成犯罪
在公司架构中,不是所有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明知且参与造假的人员才可能被追诉。
辩护要点:普通业务员、行政人员如果只是按照上级指示执行具体操作,且不知道材料的虚假性质,或者不知道造假的目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无罪。
参考判例: 凡莲海系列案中,公诉机关对多名涉案业务员作了”另案处理”,部分因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常某案的二审辩护意见中也提到,有涉案人员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
2. 部分专利有真实研发基础——可以扣减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是量刑的基础。如果公司确有部分真实研发活动、部分专利有实际使用,应当从涉案金额中剔除对应部分。
辩护要点:
(1)对每项专利/软著进行逐一核实,区分”真实研发”和”纯粹购买”
(2)对部分有真实研发基础的项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如果能证明部分补贴款对应的申报材料是真实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参考判例: 姜某发案中,法院认定30万元奖励资金因政府部门发放时已了解造假情况,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给付”,不计入诈骗数额。这一逻辑可以延伸:如果部分补贴对应的申报材料是真实的,同样不应计入。
3. 主动退赃退赔——最有效的”减刑投资”
从判例可以清晰看到退赃的”力度”与”效果”:

结论:全额退赃是争取缓刑最有效的手段,但退赃越早效果越好。
4. 从犯认定——减轻处罚的”王牌”
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凡莲海系列案中,所有企业负责人均被认定为从犯,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法院的逻辑是虽然企业主主动配合造假,但整个造假链条的设计、实施是由中介公司主导的。
辩护启示: 如果你的公司是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而非主动策划造假的一方,可以争取从犯认定。反之,如果你是中介公司的老板(如姚某案),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5. 自首——”一步到位”的减轻情节
石某案是最典型的例子:石某主动投案,诈骗15万元(数额巨大,法定刑3-10年),但因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最终被判2年缓刑2年。
自首的认定标准: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便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以认定为自首(李某案中,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
二、”不是所有灰色操作都等于犯罪”——行业潜规则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作为律师,我必须坦诚地告诉你:灰色操作不等于刑事犯罪,但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
首先是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
1、企业确实有部分研发能力,只是在申报材料中”美化”了数据——这属于行政违规,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2、企业主不知道中介在造假,只是”签个字”——如果能够证明主观上不知情,可能不构成犯罪。
3、补贴资金确实用于研发活动——虽然申报材料有瑕疵,但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是什么情况下一定构成犯罪?
1、明知企业完全不符合条件,仍然主动配合造假
2、购买从未实际使用的专利,虚构研发活动
3、将补贴款转入个人账户挥霍或用于与研发无关的用途
4、在政府部门发现问题后,继续催要剩余补贴(如姜某发案中被作为主观故意的证据)
最后是给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不要指望”完全不构成犯罪”——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查封公司、带走人员,说明初步证据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但也不要绝望——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大量案件最终获得了缓刑,关键在于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以及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
第四部分:当事人现在应该做什么
一、配合律师梳理案件事实的要点清单
如果你已经委托律师,请立即配合梳理以下信息:
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时间、实际经营业务;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是谁;公司有多少员工,各自的岗位和职责等。
2. 项目申报全流程。哪些客户企业委托了你们申报;每家企业申报的时间、金额、补贴类型;申报材料是谁制作的(自己公司还是外包);每项专利/软著是如何获取的(自主研发、委托开发、还是购买)。
3. 资金流向。补贴款到账后的去向;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购买专利的费用明细;剩余资金的用途。
4. 沟通记录。与客户企业之间的合同、协议;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往来邮件、微信记录;内部会议记录、工作安排记录。
二、整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
以下材料可能对你有帮助,请尽快收集:
1. 真实服务合同/协议。证明你们确实为客户提供了真实服务,而非纯粹造假;证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
2. 部分真实专利的证明。如果有部分专利是自主研发或有实际使用的,提供相关证据;研发记录、使用记录、产品照片等。
3. 合规制度文件。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合规手册;员工培训记录;如果有合规审查流程,提供相关记录。
4. 退赃能力证明。资产证明,表明有能力退赃;如果已经部分退赃,提供退赃凭证。
三、家属可协助的事项
1. 退赃准备。尽快筹措资金,准备全额退赃;不要等判决,越早退赃效果越好;退赃款应缴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保留凭证。
2. 公司善后。安排人员接管公司日常运营;处理员工工资、客户合同等善后事宜;必要时申请公司托管或清算。
3. 生活保障。为被羁押人员准备衣物、生活用品;定期探望,保持沟通。
四、避免踩坑的提醒
首先是绝对不要做以下事情:
1. 不要串供。不要与其他涉案人员统一口径;不要试图让家属或员工”配合”你的说法;串供一旦被发现,不仅取保候审无望,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2. 不要轻信”关系”承诺。”我认识人,花钱就能摆平”——这是诈骗;”先给钱,出来再还”——这是诈骗;唯一可靠的路径是专业律师+合法辩护。
4. 不要转移财产。不要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亲友名下;不要变卖公司资产;转移财产会被认定为”拒不退赃”,影响量刑,甚至构成新的犯罪。
结语
我知道,此刻你心里一定有很多不安:公司怎么办?家人怎么办?未来怎么办?
作为律师,我见过许多类似的案件。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这类案件虽然严重,但辩护空间并不小。 从已生效判例可以看出,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积极自首的当事人,很多都获得了缓刑,甚至有人从取保候审到判决全程没有失去自由。
但前提是——要冷静,要配合,要行动,不要等。 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早启动退赃程序,越早梳理有利证据,你的处境就越有可能改善。
本文引用的判例案号及审理法院:
常某、马风召等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6刑终724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沪0112刑初1016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沪0151刑初34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汪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3刑初1203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姜某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鲁0214刑初100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王某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鲁0214刑初42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甘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6刑初2107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石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沪0116刑初958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席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晋0602刑初45号,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邱某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6刑终557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存喜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2019)晋06刑终164号,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晋0623刑初18号,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