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之九——吴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第4581865号钩图形、第3921767号“adidas及图形”、第175152号“NEW BALANCE”、第175153号“NB”均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吴军通过电商平台供货商,购买假冒第4581865号钩图形、第3921767号“adidas及图形”、第175152号“NEW BALANCE”、第175153号“NB”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通过微信和QQ向他人销售。其中,向汪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325626元。
  
  2014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站塘路附近将正在交易的吴军现场抓获,并从其住处和仓库依法扣押假冒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运动鞋669双、假冒“adidas”运动鞋431双、假冒“NEW BALANCE”运动鞋1664双,货值金额共计360650元。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325626元,数额巨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36065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本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吴军案发以后未交出违法所得,缺乏正确的悔过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判决:一、被告人吴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吴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所得325626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吴军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的新型微商入罪案件。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微信、QQ等社交网络平台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不受行为实施物理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其危害后果也更严重。被告人吴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假冒品牌的运动鞋货值金额共计325626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360650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提供社交网络平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保护了境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