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之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之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北京京东公司、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被告深圳忆森公司共同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院注意到,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然而,该条款的内容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各被告均为法人,明显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规范对象,因此,深圳乐时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