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评论北知产院裁定批评律师滥用管辖权异议

  来源 | 澎湃新闻、法官那些事、律脉、知产北京、智合法律新媒体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两份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法律界引发争议。这两份裁定书,分别针对两个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直接提出批评,出现了“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表述。

  · 律师们怎么看?·

  对于知产法院的批评,很多律师表示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他们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律师为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会依法采取任何诉讼策略,这无可厚非”;“既然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提管辖异议的权利,就不存在违背常识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深圳乐时购公司的代理律师赵乾坤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不接受这个批评,“我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什么要被批评没有专业素养?我就是有专业素养才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律师高金波认为,“这样的裁判忽视了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种任性、霸道的表现,律师可以据此投诉法院。”

  · 法官们怎么看?·

  法官认为,虽然律师从 “既然法律赋予了我权利,我就有权行使”的角度证明他们有权行使,却忽略了“权利滥用”的问题。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法治原则的要求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而该原则适用到民事领域,就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一方面赋予了人们之间有缔约自由,另一方面,也禁止恶意串通缔约,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利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一方面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名下财产,而另一方面,又要对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老赖”进行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有权利也不能任性而为,这和有权力不能任性是一样的,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也是同样的道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项制度的初衷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也是为了确保诉讼管辖能够符合法定初衷。

  然而,由于法律并未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毫无理由的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即便被驳回也只要交纳50元至100元诉讼费,成本可忽略不计;即便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也没有任何法律制裁措施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已经沦为了一些当事人与律师拖延诉讼的手段。他们明知或者应知案件受理法院有管辖权却仍然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再上诉到二审法院。

  通过这种手段,加上一、二审审理期间、送达时间、提起上诉时间、案件移送时间,在理论上,他们可以将诉讼拖延两到三个月。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为什么要想方设法拖延诉讼呢?有些确实只是为了积极应诉而延长举证期限,但这种初衷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得以实现。而另一些却是明知自己要败诉,故意拖延败诉时间,以实现延期履行法定义务甚至趁机转移财产的不良目的。

  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回到本次事件中的两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为专利权侵权之诉,两被告均为法人。作为专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却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各被告均为法人,明显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规范对象。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专业律师,却依然找一个明显失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案须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究竟是业务不熟,还是出于其他目的,看官可自品。

  在另一起案件中,通过公开裁定,我们看到,在一审中被告已经提过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知产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律师这种“屡败屡战”的精神是由于何种原因恐一目了然。

  为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找到恰当理由与法律依据提起管辖异议,是专业水准的体现,而随便甚至恶意找了个明显错的或者没任何关系的理由提管辖异议,不论动机,但一定算不得依法和专业。提管辖权是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正当权利,但是权利不能滥用。只强调权利,而不提权利的限制行使,问题很大。

  · 专家们怎么看?·

  法学专家认为法院应当客观中立,不宜作否定性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秘书长许身健也认为,律师代理权限来自委托人授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许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法院作为中立的机构,不宜作否定性批评。即使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成立,驳回并告知理由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谴责,法院应保持中立、客观。

  法官在判决中不宜作否定性批评,但是在目前法律并没有对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之后,如何来制止权利滥用的行为呢?法官在判决中的“劝告”亦属现行法下的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