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能否作为商标侵权抗辩?

  根据权利救济须有干净之手的公平原则,若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15及31条的立法精神,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注册商标非恶意抢注在先使用的相同近似未注册商标,只是发生了巧合,在在后商标给核准注册后,在先未注册商标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或者能否抗辩在后注册商标,对此目前司法实务并未形成统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