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人能否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抗辩在先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具有排斥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的法律能力,在后商标不能因为无视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在后使用等,反而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亦不能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如若不然会冲击商标注册基本制度,纵容和助长市场竞争中的弱肉强食。至于如果禁止此种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后商标的使用,是否剥夺了它的贡献,会不会不公平?答案是咎由自取,明知法律上的不能为而为之,对于不利后果应该早有预见,不应该抱侥幸心理,当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