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商标复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否在行政诉讼中提出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成,评审时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事实状态都是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需要考虑的。如果这些证据不予考虑,当事人人将失去救济机会,因此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就当考虑这些证据。

  此外,《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规定》第2条规定,原先可以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该司法解释第59条同时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先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据此,人民法院对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纳的限定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不提供的后果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律不予以采纳。【详见富士宝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