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一些涉外商标案件时,有的法官似乎自觉或自觉地受到了“道德劣势”心理的困扰,尤其是涉及一些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搭车、恶意抢注及其他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中,空间如何认定不及如何认定不正当意图的权重等,有时受道德劣势心理影响,不能正确把握法律标准。或许在首先劣势心理的影响下,有时对于认定不正当意图持较为严苛的态度,较为看重不正当意图的权重,甚至总觉得有此国内注册人先天不干净,对于认定或者相关商标的撤销下重手。有些人甚至习惯占据道德高地,先入为主和不分青红皂白进行指责、动辄扣上“恶意抢注”的帽子。因此,法官需要正视此类问题,要按照法律标准,客观、中立和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处理这类现象,既要有次遏制真正的恶意抢注或者商标侵权,又不要进行泛道德化的考量,不适当放大道德因素,作扩大化处理。
商标司法会适当了考量恶意因素,但不能泛泛地作为首先的卫道士。无论国内外,老是根据本国发展的需要确定保护态度,这本身也是奉行功利政策的表现。如果我们简单地从道德角度考虑问题,把道德问题置于太高的权重,在裁判案件时过于置重泛道德化的考虑,很可能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也会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