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同驰名商标一样都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吗?

  笔者近期接到几位客户咨询,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若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元罚款。那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以安徽省著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呢?对此答复应为:当然可以。因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鉴此,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完全合法。借此机会,笔者总结安徽省著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两点主要区别:其一,前者更多是一种荣誉性性质,企业更多是为了申请而申请。后者,是在商标纠纷中,主管部门为最终定纷止争,而需作出的事实认定。其二,前者认定主体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可由人民法院认定。

  商标实为商誉载体,而商誉高低完全取决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唯有将重心放之于此,市场主体方能立于不败之地。从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禁止,到云南省工商总局取消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对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必将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