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为假商品为真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近日,笔者接到电话咨询:自己销售的商品为商权权利人所有,而包装却从他人处购买,于此情形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笔者给出答复,此类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理由有二:

  其一,未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民法基本原则为无损害无赔偿,而在本案中,商品全部为商标权利人所有,他人销售每一件商品均有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所得体现,故其没有任何损失。

  其二,未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亦为商标法立法价值目标之一,于此情形下,消费者买到的是其所期望的商标权利的产品,而最终结果也于其期望一致,未形成混淆的结果。

  在这里需要提醒商标权利人的是,如果案外人非法制造或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其可以根据《刑法》第215条与第220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