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主要涉及对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理解:

  其一,适用前提 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其二,使用者及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具有过错,即只有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合法来源仅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或使用者可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状态的情况下,可合理推定其主观上无过错。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者或使用者对于产品的侵权性质确实知晓或就当知晓,则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进货来源,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其三,所谓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或使用者能够证明其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系由正规的市场流通渠道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获得,同时该产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即销售者或使用者不仅需要证明其产品的来源,同时还需证明这一来源的合法性。考虑到专利法对合法来源免责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层次,在销售者或使用者实际进货或购买过程中,并非依法索取或出具票据,故法院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查不易过于严苛。

  其四,对于销售者或使用者主观状态,只要专利权人可以证明其存在知道或就当知道非合法来源即可。

  其五,相对于发明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仅依据权利人的侵权警告通知较易于判断销售者或使用者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