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立法初衷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以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行使权利以防止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不同点:1、前者强调权利人具有不合理的迟延并因此而使被告蒙受损失,时间经过的长短在懈怠抗辩中并不是一个关键因素。而后者更为强调二年诉讼时效,及权利人的主观状态非时效抗辩的考量因素。2、法律效果不同,前者若抗辩成功,被告可以不予赔偿,同时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而后者,时效抗辩成功,被告人无权再行使用被控侵权产品。3、前者若被告为恶意则无权行使抗辩,而后者无此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