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组成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请求人苏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就其与被请求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指派我们代为参加本案专利侵权行政纠纷一案,现结合本案关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请求人作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请求人截至今天庭审并未提交任何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证据材料,故其不侵权抗辩不成立。

  二、被诉侵权设计使用在生活用纸上,该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类别完全相同。

  三、根据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本案中比较分析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可以看出:

  首先,整体外包装底纹均以浅黄色为主色调,底纹中包含有螺旋木纹状图案;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涉案专利产品的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被观察到主视图对两者近似更具有影响力。本案两设计相比较,(1)商标、原木纯品、纸品规格、成分显示四部分内容的位置分布完全相同;(2)除商标文字不同外,原木纯品、纸品规格、成分显示三部分内容几近完全相同。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侵权意义上的近似。

  三、基于被诉侵权设计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包装,故其制造、销售行为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陈军、花世铭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