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往往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并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前期进行技术对比的结果只能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直接得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侵犯的结论。侵权结论的做出,还必须建立在审查被告抗辩事由...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往往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并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前期进行技术对比的结果只能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直接得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侵犯的结论。侵权结论的做出,还必须建立在审查被告抗辩事由...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陈军律师前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参加“一种水泥浇注模具”专利案无效口头审理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陈军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就200920293264.5、200920148796.X两项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目前材料已寄至国知局。 附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号:CN200920148796.X 授权公告日:2010.01.06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王某诉王某等实用新型侵权纠纷一案,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陈军律师、刘琼律师参与本案一审期间的诉讼活动,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案涉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接受******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的委托,指派陈军、张晓艳担任其与周艺卿、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法律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 未按时足额缴纳年费,应在期满后6个月(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及滞纳金;若再次未足额缴纳年费及滞纳金,专利局自滞纳期满2个月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若收到终止通知书后2个月内(权利恢复期)未请求恢复,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自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每年我国专利授权量高速增长。但在追求专利数量的同时,专利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在保持既有专利授权量的前提下保证专利质量为主管部门早已重视的问题。 专利因创新而授权,这是专利公开换垄断的前提条件。但在当下存在一些专利流氓为谋取不正...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一、历史沿革 2000年修改专利法前的司法实践中,起诉时,专利权人只要提供专利权证书即可,但后来考虑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律稳定性差,未经过实质性审查等原因,在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中,作出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 当时专利法修改仅...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行使如下抗辩事由: 其一,专利法第十一条之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其二,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 其三,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之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和实验目的及医药审批抗辩; 其四,针对权利积极正当行为而发展而来的诉讼时...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6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由此可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以非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