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代理实务中重点注意事项

  一、方法专利主要是指发明专利,产品专利主要是指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外观设计虽然也是产品,但对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是不侵权的,一般的专利产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五种行为都是侵权。而对于外观设计来讲,使用行为不侵权。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三、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中止案件审理,应做好如下工作:

  (1)及时提出请求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申请,重点阐述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发明专利稳定性强;实用新型有无检索报告)等;

  (2)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专利权无效;

  (3)向法院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专利权可能会被宣告无效的证据;

  当然,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可以上诉。

  此外,检索报告的结论与法院决定是否中止侵权诉讼有关,但也不是绝对决定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依据。

  四、在专利权属中的发明人资格纠纷,原告起诉的对象应为专利权人,而非其他发明人,因为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利申请专利,他有权利决定谁是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五、确认专利不侵权诉讼程序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新产品方法”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原告仍需完成如下举证责任:

  1.原告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原告依据的专利权是有效的;

  3.原告获得的是一项产品制造方法的有效发明专利;

  4.该方法专利使用的结果是产生一种新产品,实务中多指药品、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5.被告制造或者销售了与其方法专利制造出的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七、《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不知道”适用条件:

  (1)针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制造行为、进口行为;

  (2)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而不再属于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3)对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只有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行为等。

  (4)合法来源应通过证据证明: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八、专利临时保护期实施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