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一、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本质都是给不应被核准注册而又经审查人员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提供一个补救性程序。广义上讲,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都可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方可提起。在异议结果出来之前,被异议商标尚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之前,被争议商标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一样,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标争议多得多。所以,相关当事人如果认为某商标注册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

  二、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