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O品牌维权历险记

TOTO品牌维权历险记作者 | 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曾经的品牌加盟伙伴,缘何合作到期后对簿公堂,相爱相杀都是品牌惹得祸。

A公司是日本东陶公司TOTO卫浴产品安徽地区多年指定销售商,B公司是A公司在安徽宁国地区发展的TOTO卫浴产品指定销售商。两家公司相互合作也有多年,后因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作终止。此后不久,A公司在当地发展C公司为新的销售商。

事已至此,A、B两公司本可好聚好散,但天不遂A公司之意,让A公司头疼的事紧随而至。

B公司在合作终止后,却仍将“TOTO”字母突出使用于门头之上,同时对外宣称其为TOTO卫浴宁国专卖店。就此行为,TOTO总部东陶公司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后者收函后置之不理。东陶公司后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B公司商标侵权,迫于行政压力,B公司在收到市场监管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将门头变更为“经销TOTO”了事,对此更正后状态,市场监管局认为合法,不再予以追究。

此时,新销售商C公司不干了,自己不仅向A公司交纳了加盟保证金,还在当地付费宣传TOTO品牌,而B公司却恶意搭便车,在门头上借用TOTO标识将消费者引流至门店内盈利。

事情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说,解决方案很简哈,东陶公司作为TOTO商标权利人,或对市场监管局不认为商标侵权的定性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其商标侵权,要求其拆除门头TOTO标识。

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否则也不会成形此文了哈。本案特殊性恰恰在于,东陶公司因个中原因不便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

这可苦了A公司,其虽为安徽地区指定销售商,但根据其与东陶公司的约定,其无法以已名义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此时,新销售商C公司几乎一天几个电话,催着A公司,要求立即解决B公司的事。

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此时,笔者介入本起纠纷,A、C两公司受到损失客观存在;B公司搭便车的行为也存在;两者间因果关系也很明显。鉴于此,我们提议,即便A、C公司手里没有商标权,两公司也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经过多交商讨,我们最终将A、C两公司作为原告,B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两原告作出赔偿。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不久,以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审理了本案,庭审视频在中国法院网上还能找到,整个庭审,我方紧紧围绕对方恶意搭便车的事实,该行为有违诚信与商业道德,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支持我方诉请。

案件庭审后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于我方很是意外,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仔细研读一审判决,我们发现,庭审中我方多次强调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而非商标侵权纠纷的意见未能得到法官重视。判决驳回我方诉请的依据竟然为《商标法》四十八条,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避而不谈。

此时,A、C两公司非常被动,一方面,B公司拿到判决后嘚瑟得不行,放话二审我方也打不赢,同处一地的C公司处境甚是难堪;另一方面,于A公司而言,提起上诉后,二审若败诉,那目前安徽地区其他地市TOTO加盟商,合作到期后极有可能不再续约,此案负面示范效应影响太大。

恰在此时,我方认为神助攻的是,B公司拿到判决后,兴奋得将门头上“经销TOTO”变更回“TOTO”。此外,我方再次带着公证员前往对往B公司销售店铺,销售现场,大张旗鼓的在搞TOTO卫浴促销活动。更夸张的是,B公司销售人员向公证员声称其就是TOTO品牌宁国地区专卖店。这两个情节为后续二审案件扭转起到了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上诉期间,还有一件插曲,A公司嫌打官司太慢,领着媒体记者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B公司商标侵权,见到记者,市场监管局给予充分重视,当即责令B公司立即进行整改,B公司迫于压力,只得将门头变更为“国际卫浴名品汇 主营TOTO、×××”。当然,B公司也很执拗,在门头全部文字中,故意将“TOTO”以大几号字体方式突显。

案件二审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我方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所存在错误,充分发表了意见。同时,我方请求高院充分重视一审判决后B公司从事的恶意混淆行为,这也充分体现其侵权主观恶意。庭审结束后,二审法官当庭给出改判的倾向性意见,B公司见此不妙,最终同意与我方进行调解,也即,同意立即拆除经营场所内外突出使用的“TOTO”标识。

故事说完,笔者要提醒品牌加盟行业经营者的是,品牌加盟合同中,务必明确要求加盟商在合同终止后,立即拆除全部品牌标识。回到本案中,若当时品牌加盟合同有此约定,A公司完全可以合同之诉要求B公司拆除TOTO标识,何须经历这惊心动魄的不正当竞争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