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

  一、如何使用《商标注册证》

  为了减少《商标注册证》的磨损,注册人应尽量多使用《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按照有关的规定,经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有些场合可以代替原件使用。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 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在各种场合都承认这种复印件的效力。但是,有的海关或人民法院是不接受这种复印件的,这时注册人呆以申请商标局出具《商标注 册证明》,该证明文件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199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改后,注册人在办理商标转让、名义及地址变更等事宜时,商标局不再将转让、变更等事项在《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而是发给注册人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注册证》时,应连同这些证明文件一同使用。

  由于《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为保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如果面对这样一个内容齐全的《商标注册证》,没有任何涂改损毁的痕迹,且仍在注册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我们强调该《商标注册证》确实是由商标局颁发),你 会对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吗?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情况并不一定是这样,也许该注 册商标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注销或者撤消而无效。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 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 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 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 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 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 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 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