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
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3、工商管理案件。
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