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方式
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3、工商管理案件。
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程序
1、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需要收集报送的相关资料、文件。(如:商标的知名度证明、使用时间证明、近三年内的销售、产量、收入等)
2、申报文件收集齐全后,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
3、通过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4、经各省级工商局将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