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采蝶轩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的思考

  合肥采蝶轩作为安徽知名蛋糕面包连锁品牌,突遇中山商标权利人的打假维权,这一消息不仅让蝶轩经营者,也着实让安徽地区消费者感到吃惊。基于一个法律人视角,当然,笔者亦是采蝶轩的消费者,通过参加12月4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作如下阐述:

  一、相对于中山权利人30类采蝶轩商标,被告于1999年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在先使用行为

  在先使用权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回归到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件中,此处的使用应理解为商标性使用行为。此外,在先使用时间是否成立也应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若在先使用成立,对于在他人善意将在先使用标识注册为商标后,该在先使用行为是否应有一定限制,也应为主审法官所考虑。

  二、采蝶轩的蛋糕面包与1328994采蝶轩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咖啡、茶等)是否类似

  商标侵权判断主要考虑商品相同或类似,及商标相同或近似。“采蝶轩”做为图文商标中的全部中文,再加上北京高院的相关判决,相信本案中的商标近似问题没有多大疑问。

  留下的问题,讼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蛋糕面包是否类似问题。类似判定上,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从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是否相同或关联进行判定。在这里笔者不再就各个要素逐一进行阐述,笔者只想说的是,我曾经在采蝶轩里喝过咖啡饮过茶,不知主审法官是否有过类似经历。

  上述两个争议点,相较权重,笔者认为在先使用权的认定更为重要,相信采蝶轩案峰回路转之处即为这里。

  期待本案最终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