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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中“误导公众,致使……受到损害”作何解释?

  •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9
  • 分类:团队文集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注册的市场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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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

毕业院校: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
执业资质: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主要荣誉: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主任
社会职务:最高检民行案件咨询专家、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合肥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专家顾问、芜湖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专家顾问、中科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徽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兼职讲师、合肥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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