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与排斥权

  商标权具有两种基本权能,即专用权与排斥权。专用权的边界是固定的和清晰的,即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核准商标的权利,核定商品完全根据商品分类表,而核准的商标也是固定的。

  排斥权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注册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在相同商品上排斥使用相同的商标是固定的,关键是在类似商品上的排斥权以及对于近似商标的排斥权,无论类似商品的认定还是近似商标的判断,均有其不确定性。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决定其排斥权范围的最重要因素,那些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可以纳入类似商品的范围。最高院已经就关联商品的界定为类似商品。关联商品往往是针对《类似商标与服务区分表》中被划定为非类似,但实际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商品而言的。对于这些商品,仍需置于类似商品框架下进行审查判断,只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法律上即构成类似商品。

  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的分类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正确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类似。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况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排斥权是一个变量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与张力,其效力所及的商品范围不能仅参考商品分类表,还得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至于有些商标的知名度更高,其知名度扩展到没有关联性的商品之上,此时就不宜按照类似商品界定其权利范围,而可以按照驰名商标制度给予跨类保护。商品的关联性是非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商品范围的最大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