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申请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申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 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