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认定办法是什么?
(一)行政认定:主要是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相关的商标案件、商标异议或商标评审中进行认定。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司法认定:主要是由法院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进行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要考虑如下因素:
1.商标使用。商标使用要素应注意审查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持续使用时间一般与知名度成正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连续使用5年以上。当然,考虑到当前社会信息高速传播的特点,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发展迅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至3年。对于商标的使用形式,可以注册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2.商标宣传。商标宣传要素需要审查商标广告投放持续的时间、宣传媒体的层次、宣传资金的投入、宣传方式等。在宣传层次上,一般要求应在国家级、省级以上平面或立体媒体发布广告。在审查证据时,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交广告合同,还应提交广告实际播出的照片、报纸、电台截片等。对于宣传范围,应涵盖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全省所有市地,审查证据时,要求提交销售合同、发票等。对于宣传资金,要求企业提供由审计部门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对商标宣传的认定,应特别注意审查广告宣传与申请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对于广告宣传对象与申请商标不一致的,要将其他部分去除。
3.商标知名度。一是注意审查该企业连续三年来该商品产量、销售收入、上缴利税、市场占有率。对于存在全国行业排名的,可要求上述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较为靠前。一般应提供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其他公共传媒机构发布的反映公众知晓程度的各类数据资料。在证据审查上,要求客观、具体,对于简单的证明不予采纳,而要求提供诸如三年来的行业年度报告、全国行业前十位总排名等作为佐证。二是考虑商品使用商标在国内的美誉度。审查商品是否经国家级权威机构检验、认证并出具证书,或者在某一行业是否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审查商品所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称号。对于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应客观对待,重点审查中介机构的性质、调查方式及调查对象等,对该调查报告可作为参考依据,但不再作为主要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