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玉山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出炉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建江物业招商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紫玉山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公司认为,“紫玉”及“紫玉山庄”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被告将其名下开发的项目名称定为“紫玉山庄”,使购买者误认为该项目是原告的开发房产,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企业名称相同的名称,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原告北京紫玉山庄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1日,公司成立后,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开发、建设、销售了“紫玉山庄”房地产项目,该房地产项目多次获奖。2010年2月28日,原告在第36、37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PJV紫玉山庄”商标,同年5月7日,原告在第36、37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紫玉”商标,2012年3月21日,原告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紫玉”商标。

  被告江苏建江公司2008年2月19日向南京市玄武区地名委员会申请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处住宅楼项目命名为“紫阳山庄”,2008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将该项目命名为“紫玉山庄”。

  法院认为,被告将项目名称命名为“紫玉山庄”的时间早于原告“PJV紫玉山庄”、“紫玉”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被告的使用行为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并非所有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对其企业名称与相关商品之间产生了固定联系,易对他人的使用行为产生误认,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