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裁判要旨】
不论是否重新贴标,假冒他人商标翻新产品之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此种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控制商品质量的专有权利,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案情简介】
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UL LL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2199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电子)等,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
广州市天河区岗顶、石牌一带活跃着多个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翻新硬盘的制假团伙。制假分子大量回收二手硬盘,进行清洗、检测、调试、维修、贴标等翻新工序后,大肆对外销售。根据权利人举报的制假线索,于2014年4月至11月,天河公安分局先后查处了以姚某某、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为首的多个制售假冒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第1219964号商标翻新硬盘的制假团伙。共计刑拘25人,执行逮捕15人;缴获假冒商标翻新硬盘共计1万多个,涉案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按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计算)。该系列案侦查终结后,天河公安分局共计移送审查起诉9件24人。经审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全部9案24人提起公诉。经审理,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先后作出9份判决,认定全部24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合计总刑期30年11个月,合计总罚金68万余元。其中10名被告人获判实刑,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数据处理设备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该系列案件中,制假者并未对其翻新的全部硬盘更换商标标贴。辩护人因而提出没有重新贴标的硬盘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法官对于相关法律争议做出了明确,在确认被告人的翻新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前提下,进一步认定查获的相关硬盘,不论是否重新贴标,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相关判决书更做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均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控制商品质量的专有权利,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而现场查获的硬盘是否已全部更换标识并不影响上述行为的定性,故相关硬盘的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和法院摒弃对”商标使用即贴标”的狭隘理解,从翻新行为的本质上分析,最终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同时,该系列案件中,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对相关制假团伙的销售单据和网络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公诉人和法官在审查案件中进行了缜密梳理和反复核实,最终将相关销售金额计入案件的非法经营数额,做到不枉不纵,切实追究了制假分子的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法院认定翻新行为构成注册商标假冒行为,不以”贴标”作为认定假冒行为的唯一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该系列案件全部涉及硬盘的翻新行为。对于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以及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商标使用”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争议。一些司法机关将商标使用仅仅理解为”贴标”,进而对翻新行为以是否有贴标行为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本案中,检察机关和法院摒弃了对”商标使用即贴标”的狭隘理解,从翻新行为的本质上分析,最终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把握住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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