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类别选择小贴士

  现代商业环境下,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早”而“快”地注册商标的必要性。“早”字指出商标注册必须先于商业行动;“快”字则代表行动速度,一旦想到必须马上动手,否则毫厘间就将与心仪的商标失之交臂。“早”而“快”固然重要,但是若不能在“早”而“快”的基础上做到“准”且“全”,“早”和“快”的优势往往也将荡然无存,甚至使得企业在花费大量资金和精力后依然陷入非常被动的地位。

  特别是在大数据和物联网冲击下,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各行各业都已经与电子商务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线上线下、产品服务等界限似乎越来越不清晰,对企业“准”而“全”地选择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根据商标注册及司法实践,商标注册人仅在与其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具有专有使用权。为便于明确保护范围,国际惯例通常将可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编撰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商品分类表);各类别划分为不同群组,群组中再划分段落,段落最终由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构成。“准”而“全”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有着不同的要求,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环境角度出发,对企业商标类别选择中注意的一些问题,给出初浅分析。

  一、全类申请型

  全类申请顾名思义,即选择全部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就企业臆造、独创或其他未经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标识,先占取得在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对任何后来者的排斥效力,从而对企业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全类申请通常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选择注册45个类别中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此种方式涉及分类表中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加区分地全部申请注册;优势在于保护范围万无一失,而且一劳永逸,不必在企业业务扩张后进行多次的补充申请。但是按照一件商标一个类别十个商品项目计算,分类表一共数万商品项目,涉及较大数额的申请费用,此法可谓土豪及财大气粗者专用。

  第二种,重点保护类别商品项目的全面选择+其余类别及群组的防御性注册。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涉及的重点类别和重点群组,尽可能全面地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在此基础上,在其余类别和群组如:上下游产品类别、产品(服务)对应的服务(产品)类别、通常一起销售的产品类别、日常生活生产中一起使用的产品类别等,在上述类别的每一个不相同、不相类似的群组或段落中各选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规则,来选择申请注册项目。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通过各个不相同、不相类似群组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先占,取得对该群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后注册行为的排斥力,同时花费较小的经济成本,按照笔者的经验,这种类型的注册方式,每件标识仅需花费数万元。在企业后续发展壮大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在涉及的类别和群组进行补充注册。

  当然,全类申请也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就目前国内的商标申请情况来看,每年200余万件的商标申请,近千万件的商标保有量,使得一件商标标识想要在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均可以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由于国内抢注之风盛行,现行司法环境对于未使用、未具备稳定识别性的商标保护力度较弱,如新《商标法》规定,未提供起诉前三年内使用证据的商标,侵权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再者,商标法存在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于注册后三年未使用、也不存在未使用的合理理由的商标,任何人可以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全类注册不但注册和维护成本较高,也并非一劳永逸。

  二、主营类别+互联网相关类别型

  如前文所述,在互联网+时代,企业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借助诸如网站平台、网页应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往往被作为产品和服务提供平台和载体的互联网工具所掩盖。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类别的选择非常容易存在纠纷。

  最典型的案例为“嘀嘀打车”案,“嘀嘀打车”是典型的借助互联网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属于第38类,然而消费者享受这种客运服务的前提是下载嘀嘀打车APP,并通过即时通讯技术实现乘客与司机端之间的沟通;在这些互联网工具的表象下,小桔公司果然先后被第三人起诉商标侵权,起诉的依据先是第9类计算机软件产品,后是第35类在线提供商业信息,第38类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嘀嘀打车”属于第38类运输服务,但是一方面该案并未终审定论;另一方面,即便获得胜诉,企业为此付出的的代价也是巨大的。该案最终“嘀嘀打车”被迫更名,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不便。

  尽管将互联网工具和实质服务内容区别开,还原服务的本质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类型的纠纷将依旧存在。为避免类似“嘀嘀打车”案的不必要纠纷,从目前国内的注册实践来看,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类别的选择通常采取“主营类别+互联网相关类别”的方式。

  互联网相关类别通常涉及第9类“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产品”,第38类“数据和通讯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而主营类别则根据企业运作的实际商业需要来确定,如:大型网络销售平台型电商通常涉及第35类“在线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此外,若涉及自营产品,还可能涉及第38类仓储、运输、快递等服务项目;就目前来看,大型电商平台通常还涉及自有支付平台服务,即第36类支付等金融服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商标申请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而申请注册便是这一系统工程兵马启动之前的先行粮草,只有做到“早”、“快”、“准”、“全”四字箴言,企业后续运营才能安枕无忧。

  来源:IPR daily

  作者:白伟 兰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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