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一标多类制度的不完善性

  来源 | 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 | 杨明

  新《商标法》实施之初,一标多类制度倍受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从1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一标多类已逐步被冷落,已采取一标多类注册商标的部分申请人叫苦不迭,准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在了解情况后大都决定放弃。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一标多类无法得到认同呢?

  现行《商标法》对一标多类的规定较为简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该规定来看,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办理手续的时间,还能节约当事人申请商标的经济成本。表面看来,这种与国际商标申请惯例接轨的制度没有任何问题。《商标法》为一标多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留待《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进行明确。

  让人遗憾的是,随后公布的《条例》对于一标多类申请可能引发的后续问题并未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其中仅有第22条规定的“分割制度”意在与一标多类相配套,该条款明确“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应该说,上述规定为采取一标多类方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遇到部分驳回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也确实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便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分割申请使部分类别或者部分商品率先初审公告,而不受其他被驳回类别或者商品进行驳回复审的影响。但问题也正好出在这里,一标多类的弊端全部都源自上述“分割制度”。

  从上述规定来看,商标分割申请只能在申请商标被部分驳回时进行。商标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中进一步印证了此点——“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由此可见,一标多类的商标除了在部分驳回时能够申请分割外,其余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进行分割申请,这无疑为其他诸多程序制造了巨大的障碍。以下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看一下问题所在:

  障碍一:蛋糕分不出去

  甲公司在第18类“箱包”和第25类“服装”商品上采取一标多类方式申请注册A商标,在A商标核准注册后,甲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达成合意,准备将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A商标转让至关联公司名下,但受制于分割制度的影响,甲公司此时不能对A商标进行分割,只能将一标多类注册的A商标整体转让给关联公司。

  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更新了“常见问题解答”的商标注册部分,其中对于“一标多类的商标如果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要如何办理?”的答复是:“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申请商标的目的应该在于使用而非转让,分割制度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合理的商标交易行为,但地球人都能想到,出于转让目的的商标申请完全可以采取一标一类来规避上述问题,但对于大部分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人而言,一旦采取了一标多类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以后确有客观的分割转让需求时,他们的蛋糕在现行体制内是分不出去的。

  障碍二:想放弃权利都没门

  乙公司成立初期雄心勃勃,志在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其保护意识较强,采取了一标全类的申请方式。但乙公司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困难重重,其发展情况并未如预期顺利,在商标注册后10年即将续展时,乙公司基于成本考虑,决定保留重要的20个类别进行续展,其余25个类别的商标放弃续展,这样可以为公司节约近10万元的费用开支。在将方案告之代理公司并咨询后,乙公司顿时傻眼,因为现行制度下商标注册人在续展时不能对商标进行分割,乙公司一标全类的商标必须全部续展,而且每个类别仍按之前一标一类的方式收取官费。这样一来,乙公司只能将“保护意识”坚持到底了。

  障碍三:株连无辜

  丙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和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采取一标多类方式申请B商标,鉴于其产品为手机应用软件,丙公司在第9类申请时选择了非规范商品(即分类表并未列明的商品名称)。后经商标局审查,丙公司第9类的商标申请因非规范商品原因被要求补正,丙公司进行补正后仍未达到商标局要求,商标局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因为没有相应的分割制度,丙公司B商标在第42类服务的申请被连带不予受理。

  上述问题还存在于商标异议制度中,若丙公司第9类和第42类的B商标初审公告,第三方认为第9类的B商标与其在先拥有的BC商标构成近似,遂针对该类别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丙公司第42类的B商标同样会被无辜株连而无法先取得注册。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如果其中一个类别的商标因某种原因不予受理,则其他类别的所有商标申请均全部会被不予受理,一旦一个类别的商标被提出异议,其他类别的所有商标将全部被搁置。而且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想想,这些难题还会存在于无效宣告案件、商标质押登记、商标许可等诸多商标业务程序中,而这无疑是一标多类方式申请商标最严重的弊端。

  综合上述情况看来,一标多类制度问题的根源在于分割制度不完善,但目前《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施行,要改变这一现状并让广大申请人接受一标多类,只能期待商标局以其他方式来完善分割制度,否则一标多类只会成为商标申请的鸡肋,最后落得无人问津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