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委托人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书件的通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7年6月11日的发布的通知,对于委托代理人代办商标注册申请事务的,由于一些商标代理组织未按规定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导致商标局发出的相关书件被邮局退回,影响或损害了相关委托人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发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书件:

  (一)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被注销备案的;

  (二)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虽未被注销备案,但委托人提供了由地方工商局出具的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已经注销或被吊销证据的;

  (三)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联系不上,委托人通过《商标公告》、“中国商标网”或其它途径核实其书件被邮局退回的。

  二、委托人根据前款规定领取书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取书件声明》;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加盖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须提交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书件领取方式

  被邮局退回的有关书件在我局商标注册大厅“事后查询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