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破损无法使用,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侵权行为、印制注册商标等方面由于无法及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注册证书,影响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但许多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证遗失或破损后申请补发时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不齐,商标局不予受理,只能再行申报。这样申请书件来回往返邮寄,既耽误时间,又易丢失。因此,商标注册人或代理组织应重视商标注册的补发问题,认真按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当前补发商标注册证时应引起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

  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上加盖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商标注册人办理补证。

  因企业分立,合并或兼并,原商标注册人章戳作废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提供转让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证明文件,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加以确认并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

  四、企业注销后商标注册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需要补发商标注册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五、商标注册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注册商标相符。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