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域名争议解决实务要点

  一、域名的分级结构

  按照域名的层级,我们可以把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四级域名等。

  (一)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用来区别网站类型以及网站所在的地域。顶级域名分成两类:

  1.通用登记域名。通用顶级域名现在不断增加,最早只有7个,到后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使用网络的用户越来越多,以至于有关域名的问题在法律上反映得越来越强烈,像ICANN(管理域名的机构是ICANN)这样的机关不断地补充、增加通用顶级域名。

  2.国家域、地区域。比如说中国域(CN),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顶级域。国家或者地区的顶级域通常跟相应公司的国籍、所在地有关,但因为互联网的技术是从美国发展起来的,故美国早期的域名都没有加国家顶级域,即使用的都是通用顶级域。

  (二)二级域名

  二级域名包括顶级域名里的一些内容,CN前面一段的域名为二级域名。微软在中国的域名是microsoft.com.cn,“.com”就是在cn域名下的二级域名。二级域名里,地名也可以是通用域名,这里的 “com”是通用域名,也可以放在二级域名下。按照早期的域名的命名法,可以把地域放进来,比如说北京,可以用bj,如果一家公司在北京,把二级域名写成bj。顶级域名是“.bj.cn”,但这种用法现在已经不多了,因为“cn”域可以作为顶级域,直接去注册。现在很多人直接把商号或者商标作为二级域。比如说microsoft.cn。

  (三)三级域名

  三级域名就要再往前推一级。就像刚刚说说“microsoft.com.cn”,其中的“microsoft”就是三级域名。

  可以按照这种规则不断往前推,这是域名本身的一种命名法。

  二、域名的性质

  域名系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其价值是基于商誉、商标、姓名等民事权利延伸而来。因为域名本身非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故在实务中为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与保护。

  三、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其一,域名区别的是网络上的终端即服务器,而商标区别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其二,域名具有事实上的排他性,而商标的排他性完全是基于法律上的规定。

  四、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法院解决。国内第一起域名仲裁案PAD案。

  (二)域名仲裁机构解决。

  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ICANN进行协调,ICANN制定一套规则,授权它处理所有顶级域名的纠纷。

  其二,各个国家自己也成立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时也叫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这个中心管辖权来自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并且跟ICANN之间有一个协议,ICANN把CN或者中国顶级域下的所有的域名管理全部交给了中国互联网信心中心(CNNIC)管辖,管辖“.cn”顶级域下的权利了,而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中国所有“.cn”下面的域名争议全部是由贸仲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管辖。与此同时,贸仲又跟香港仲裁中心联合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在北京和香港设立了秘书处,这个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跟ICANN之间有一个协议,也就是说,ICANN同时授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去处理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如果是在中国域下的域名中心就可以到贸仲域名争议中心去投诉;如果不是中国域的,可以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去投诉。

  五、域名争议裁定的几个关键点

  (一)域名价值的来源不是本身,而是来自于商标或者商号。因此,域名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所以,在法理上,适用的仍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套理论。

  (二)如何证明域名持有人具有注册恶意:

  1.持有的域名数量,若持有几百近千个,且均为与他人商标、商号同名的;

  2.是否对外发出要约出售域名的;

  3.商标或商号的知名度,以证明在域名注册前,持有人已经接触过。

  (三)域名争议解决的途径不涉及民事赔偿,只解决域名归属问题。

  (四)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到外文证据,可以不经公证认证,直接提交,甚至可以不翻译,这一点与较法院灵活。

  (五)域名争议送达,在注册域名时,都会留下联系方式,有书面的联系方式,在注册的信息里必须有。送达也是用这两种方式送达。如果留下的是假地址,送达不到,只能自己负责,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能会推定对方不答辩,缺席,最后这个案子就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