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例九: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央视国际公司发现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简称涉案软件)中,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认为其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央视国际公司诉至法院。—审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未经许可,共同通过涉案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二十七万三千元的民事责任。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主张,在涉案节目点击播放过程中,可以看到播放页面发生了跳转,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涉案节目的播放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故对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仅是网络链接服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仅凭“搜狐视频”的水印不足以证明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网站,应当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对涉案节目提供了在线播放,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因此倍受社会公众关注。手机应用软件App在当今时代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新的侵权纠纷。本案中,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经营的手机应用软件App“舌尖上的中国2”,则被指控未经许可提供著名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而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院判决中,对如何认定手机应用软件App的经营主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应否予以采信,涉案手机应用软件App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还是仅提供了链接服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说理充分。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以及对损害赔偿数额的恰当酌定,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个案中充分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同时发挥了遏制侵权,倡导正版的积极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