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他人新闻性文章也构成侵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不久前,重庆青年报与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经网)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以重庆青年报的胜诉而告终。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
原告重庆青年报发现被告中经网在其作为主办单位的“中国经济网”上,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记者采编的作品《校长妻子孔素英控诉蓝翔跨省兰祥家暴》更改题目为《蓝翔校长之妻称遭家暴20年被持菜刀乱砍》后转载刊登(共计4616字和1幅摄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之后,立即赴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新闻报道文字作品及涉案新闻报道图片的著作权;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权,其对涉案新闻的转播也并不构成侵权,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重庆青年报》在A04版及A05版下半部刊登《校长妻子孔素英控诉蓝翔跨省兰祥家暴》一文,署名为“重庆青年报记者毛翊君”,全文约4.616千字,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刊登位置在A04版,图片内容为“孔素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的病案首页照片。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附件第51至64页,显示内容为,通过中国经济网–福建频道–即时新闻、中国经济网–地方经济首页–即时新闻均可以看到以“蓝翔校长之妻称遭家暴20年被持菜刀乱砍”为题全文转载了涉案文章。

西城区法院认为《校长妻子孔素英控诉蓝翔跨省兰祥家暴》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故不属于时事新闻,而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中经网未经原告许可,在“中国经济网”上以“蓝翔校长之妻称遭家暴20年被持菜刀乱砍”为题转载该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西城区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中经网停止侵权,同时赔偿重庆青年报经济损失一千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被告中经网以涉案文章为涉案新闻报道,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那么到底什么是时事新闻?

有关“时事新闻”,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在言及这一术语时,有一头雾水之感。所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全部由信息组成,以极其简单的语言描述某种客观事实。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

时事新闻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对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但是并不是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我国司法实践在涉及“时事新闻”的案件中,主要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区分的角度出发做出案件判决,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其中是否有个性的选择与判断,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本案中,重庆青年报对《校长妻子孔素英控诉蓝翔跨省兰祥家暴》一文并非简单的播报和描述,而是作者在真人真故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具有独创性,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中经网对该文章的转载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