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之一——网络环境中专有权利问题

  1.数字时代对著作权法最大的冲击,在于它彻底改变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方式。

  2.互联网出现后,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在复制作品的同时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复制过程与传播过程合二为一。

  3.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是赋予权利人一系列专有权利。各国对该专有权利规定上有如下几点共性:

  其一,财产生专有权利均可以归纳为四个类别: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传播权及演绎权。在这里需要注意第二、三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时,是否转移作品物质载体。

  其二,财产性专有权利的作用不在于确认权利人本人有积极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而在于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从而确保著作权人能够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报酬。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与排他权是同用语(exclusive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