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证据材料有利于认定驰名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
(7)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9)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
(10)该商标获奖情况;
(11)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资料。
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
二、驰名商标认定权如何分配
关于认定权分配问题。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权主体,但结合其他法律以及实践,驰名商标认定应采取行政、司法双轨认定制度,原因有三:
1.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纠纷的解决,商标注册人可以直接寻求司法途径。
2.从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关系看,司法可以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正义。
3.司法执法具有综合性特点,可以克服行政执法体制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