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要求有哪些,驰名商标符合哪些条件

  一、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要求

  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资料可以做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用以证明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可以予以认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持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

  二、驰名商标符合哪些条件

  (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