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律师解读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二、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的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登记申请的审查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