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始关注混淆、售后混淆等混淆类型是否采纳问题,目前司法实务持反对态度。因为扩张混淆的类型,意味着扩张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强化商标权保护,这首先是看实践中是否有此需求。目前我国商标权保护中,这种需要不是很强烈,没必要给予如此强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