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纠纷,在处理时应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一、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不具有正当性,比如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此类行为,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违法,否认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市场混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二、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可以要求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