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也即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说必须是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使用。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即不是用途商标,这种使用就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参见最高院辉瑞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