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可继承性

  企业名称虽为人身权,人身权是不可以承继和转让的,但同时它又是一种商业标识,具有财产权属性,或者说更重要的是一种财产权,本质上与自然人人身权不同,其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应该按照实质认定其属性。如果不按照财产权认定,不定其可继承性,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经济生活的便利性要求,且为投机取巧者洞开了方便之门。【参见最高院正野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