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中能否将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

  由于被控技术与原告专利构成相同侵权,在此基础上将引证技术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似乎是可行的,结果也可能没有问题,但是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专利侵权意义上的相同侵权并非文字完全相同,有时也存在上、下位概念的相同侵权,由此而产生的前述比对顺序结果将不会成立。

  基于被控技术具体化,而原告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抽象化等因素,在案件审理时需要从具体的被控侵权物和现有技术中抽象出技术特征并进行对比 ,此时抽象的标准就是构成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此,即使抛开原告专利而直接对比被控技术和现有技术,难度也非常大。因此,一般的顺序,同时也可能是比较合理的顺序是先审查被控技术与原告专利之间的关系,抽象出被控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再以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为基准,抽象出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然后再将其与被控技术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技术和引证技术的关系。